在前面的專利系列文章《專利價值面面觀》中,筆者從專利本質的角度分析了專利所具有的各類價值。對專利而言,技術價值、市場價值和法律價值彼此結合在一起影響著專利的整體價值,這從另一側面再次體現了專利獨有的特征,也就是技術性、法律性和經濟性三重特性疊加,本文進一步談一談如何提高專利的整體價值。
一、體現專利的技術價值(先天價值)
技術價值是專利先天所具有的成分,也是專利價值的基礎。不同領域之間存在技術含量的差距,技術含量高的領域中誕生的技術,其技術價值本身高於其他領域,但是每個技術領域的創新點都有它的價值,每個領域都需要不斷技術創新才能發展。專利的技術價值在相同領域內比較更具有實際意義,同一領域內專利的技術價值依靠的是專利的技術難度、創新程度,需要發明人付出創造性努力才能體現出來。
二、把握專利的市場價值(動態價值)
專利的市場價值主要屬於先天成分,但會隨著社會發展或科技發展而獲得不同的認可和評價。市場價值是由市場需求來決定的,市場對專利產品有需要,專利才擁有市場價值,技術價值高的專利不一定就有市場價值。因此,專利權人需要對具有敏銳的市場判斷方可通過壟斷市場而最終獲利。
三、重視專利的法律價值(後天價值)
專利的法律價值是基於專利制度而後天賦予的。專利發明人決定了專利的技術價值,社會環境決定了專利的市場價值,專利代理人決定了專利的法律價值。在發達國家,專利代理人往往被認為是半個發明人,可是目前許多申請人對專利法律價值的認識仍然停留在為授權而申請的“獎狀”層面,並非出於對專利的有效保護。往往只有遭到專利侵權時,才會意識到一份完善的專利文件所具有的法律價值。
不難理解,擁有技術價值、市場價值的專利,幾乎都會面對侵權考驗。如果沒有一位合格的專利代理人對技術的創新點、保護範圍進行推敲并刪除或更換不必要的技術特征,專利可能會被競爭對手輕易迴避,失去應有的價值。例如,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方式會影響後期取證難度,對於允許使用方法限定的專利,一些專利代理人為了描述方便、降低撰寫難度而選擇了方法限定撰寫方式。這一選擇雖然精確了保護範圍,但是在取證方面卻十分困難,最終不利於專利保護。
由此可見,專利權人必須重視專利的法律價值,權利要求書一旦授權一般不能更改。在訴訟中,面對權利要求書的致命瑕疵,再優秀的專利律師也無能為力。只有在申請專利之初就重視專利的法律價值,才能使專利獲得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