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撰寫可以被認為是整個專利制度的源頭,也是專利代理人最重要的基本功之一。專利撰寫主要涉及說明書的撰寫和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兩大部分,由於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這兩部分在法律上的意義有所不同,從而決定了專利代理人需要以不同的方式和策略來相應地處理。本文根據專利法的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案例,談一談權利要求書撰寫中需要特別注意的一些事項。
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換言之,權利要求書就是在說明書的基礎上,用體現發明的技術手段的技術特征所構成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中所有技術特征的總和構成了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內容,如果沒有體現為權利要求是不可能獲得任何專利保護的,其法律意義只是相當於披露該技術內容使其進入公知領域,這也是所謂的“技術捐獻原則”。根據這一點,就要求專利代理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從法律和經濟角度充分地考慮到申請人的利益,構造牢固的權利之城。
下文結合具體案例來進一步加以解釋。客戶甲是香港一家新設立的中小企業,該企業及其核心業務都是圍繞一款新產品而設立的,該產品涉及一種球类遊戲系統,包括遊戲用桌、遊戲用球等遊戲用具,其核心技術在构成該遊戲系统的遊戲用具中均有採用。在撰寫權利要求起初,代理人只是考慮到如何在整體上保護該遊戲系統,但是在深入了解到發明核心概念和系統構成后,專利代理人意識到構成該遊戲系統的各組件(遊戲用桌、遊戲用球等遊戲用具)有必要分別以單獨的主題名稱加以保護,並且各技術方案之間也完全滿足專利法所要求的“單一性”(單一性是專利法特有的一個法律概念)。
基於以上認識,在與發明人進一步溝通后,代理人改變了權利要求初稿的撰寫思路,將構成遊戲系統的各類遊戲用具也分別進行了保護,從而使得客戶甲的專利權不僅可以覆蓋整個系統,而且可以更加準確地覆蓋構成該遊戲系統的各組件,極大地減少了潛在侵權者“繞道而行”的侵權風險。順便指出,權利要求書的撰寫還應該提前考慮到在審查過程中和無效訴訟程序中可能允許的修改方式,包括根據不同的情況運用好遞進式撰寫方式和並列式撰寫方式兩種撰寫方式,在權利要求書的撰寫上適當加以佈局,關於這一點涉及更為深奧和複雜的專利撰寫技能,本文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