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確立的優先權制度極大地方便了專利申請人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但是由於司法獨立的原因,各個國家或地區基本上都要求使用本國或本地區的官方語言來申請專利,因此涉外專利申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專利翻譯的問題。
在專利實務中,許多發明人或申請人重視專利撰寫,卻對專利翻譯往往比較忽視。但是根據筆者多年的實務代理經驗,經過翻譯的專利申請文件多多少少都存在術語選擇和技術理解方面的偏差或錯誤,本文就專利翻譯的特點及其重要性簡要地分析如下。
首先,專利文獻具有技術性和法律性的雙重性質,因此,高質量的翻譯需要譯者既懂得相關的語言,又要對專利文獻涉及的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有足夠的知識儲備和學習能力,因此,專利文獻的翻譯是一項非常專業、復雜的工作,其並非懂一些外文就能夠勝任的工作,甚至也非一般的普通翻譯人員能夠勝任。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在涉外專利申請過程中,專利翻譯就是第二次撰寫。
其次,在涉外專利申請過程中,不可避免需要與外國專利當局以及外國專利代理人進行各種溝通。但是,無論在多少個國家申請專利,一件專利本身的技術方案都是相同的。因此,最理想的情況就是同一件專利申請的各外國申請能夠由同一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團隊來監督專利翻譯或專利校對工作,以確保在專利翻譯環節不會引入實質性錯誤或翻譯瑕疵。
最後,在涉外專利申請過程中,如果申請人所委托的專利團隊可以從法律層面和技術層面在團隊內部實現跨語種對應,則不僅可以降低在技術方案理解上出現偏差的風險,而且可以大幅節省申請人在海外申請專利的費用。因此,向國外遞交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在選擇專利代理人時應該對上述因素多加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