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公眾眼中,實用新型專利是所謂較低等的專利。因為發明專利是經過實質審查而授權的,申請人往往需要投資很多時間和金錢才能獲得一個發明專利;而實用新型專利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形式上的缺陷都會授權,費用較發明專利也要低不少;並且,實用新型專利的壽命最多也就是發明專利的一半。實踐中,很多申請人都對發明專利青睞有加,而實用新型專利卻往往受到冷落,隨意撰寫,得過且過。 而韓國的實用新型確是一個例外,它與韓國的發明一樣需要通過實質審查,審查週期也是一樣,自申請到授權平均需要12-15個月。而新型與發明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 官費的差異:申請實用新型的官費較發明要便宜一些,但在權利要求數量不是很多的情況下,差異並不明顯;
2. 對專利性的要求的差異: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審查員從主觀上把握審查的松嚴,一般新型的審查整體上比發明要松一些,但該差異是主觀性的。
3. 申請時效的差異:巴黎公約可以同時以發明或新型進入,但是後續審查時會被要求放棄一個;PCT只能指定一個類型進入,不可以同時以發明和新型進入。
4. 保護客體的差異:新型不可以保護方法、步驟。
5. 保護期限的差異:韓國新型的保護期限為10年,發明的保護期限為20年。
從以上五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除了在保護客體和期限方面存在一些特定優勢之外,韓國新型與發明的差異並不是很大,甚至可以說對於絕大部分的案子而言,申請發明的性價比高於新型。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韓國新型可以發揮特別的作用呢?如前所述,通過巴黎公約可以同時以發明或新型進入韓國,此時可以只選擇發明提實審請求,而新型不提實審請求(一般申請後三年內都可以提)。在過了平均12-15個月的審查週期後,發明確實不能夠批准時,再對新型提出實審請求,這樣可以節省新型提實審的費用;而如果發明在此期間批准了,不再理會新型即可。 世界各地不同類型的專利各有特色,最大程度的利用好其特點可以幫助申請人更好的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