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優先權
優先權概述: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優先權原則不再局限於僅對外國申請人提供這種優惠待遇,而是進一步擴大適用到本國申請人,即申請人在本國提出首次專利申請之後,在一定期間內就相同主題又在本國再次提出申請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請的優先權。 鑒於優先權制度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我們分兩步來“全面消化”這一概念。首先我們看看“本國優先權”和“外國優先權”的區別。然後我們再談談“部分優先權”和“多項優先權”的區別。
“本國優先權”Vs“外國優先權”
本國優先權,又稱為“國內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外國優先權,又稱“國際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部分優先權”Vs“多項優先權”
不難理解,申請人在其在後申請中經常要對在先申請中的發明作進一步的改進或完善,從而可能增加在先申請中沒有的技術方案。這種情況下,在在後申請中,其技術方案已在在先申請中清楚記載的權利要求就可以享有優先權,而其技術方案未在在先申請中記載的權利要求則不能享有優先權,應當視為是在在後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這種情況就稱之為“部分優先權”。
另一方面,在後專利申請只要滿足單一性的要求,在理論上就可以要求任意數量在先申請的優先權,也就是“多項優先權”。同樣地,在後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所反映的各種技術方案,應當分別在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多件外國或者本國的專利申請中有清楚的記載。此外,所有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還都應處於在後申請的優先權期限之內。滿足這兩個條件,在後申請的多項優先權成立,並且其記載上述各種技術方案的各項權利要求具有不同的優先權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多件外國或者本國的專利申請,分別記載了不同的技術特徵,而在後申請的權利要求是這些特徵的組合,則多項優先權不能成立。
注意事項:
1.優先權是專利申請權的一項附屬權利,沒有專利申請權也就是沒有優先權。
2.只有在專利申請人提出了專利申請後,專利申請權才可能衍生出優先權。
3.優先權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只有法律規定的優先權限期內,優先權才有效,過期則無效。
4.優先權不能自動產生,即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在後申請時主張優先權的,必須在提出在後申請的同時提出優先權要求申請,並按規定提交了相應的有效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才能產生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