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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發明專利申請常用途徑

2021年10月1日

歐洲專利制度,是歐洲國家的相關專利制度總稱。早在70年代,歐洲的專利申請是在各個國家單獨進行處理的。隨著歐洲內部合作程度的加深,尤其是歐盟範圍的擴大和重要性的加強,歐洲內部知識產權事務的協調性和一致性的要求變得極為重要,并在1978年成立了歐洲專利局。以歐洲專利條約的簽署為契機,一方面使申請人在歐洲專利保護上提供了極大方便,另一方面卻使得歐洲國家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可利用途徑變得相對複雜,本文鑒於此而簡要介紹。根據目前生效的國際條約和相關規定,申請歐洲國家的發明專利一般有以下幾種常用的途徑:

1、直接申請
申請人基於在先申請(也可以沒有在先申請)直接向單獨的目標國家遞交專利申請,所交申請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要求進行審查和授權。
2、通過歐洲專利進行申請
申請人先向歐洲專利局提交一份歐洲發明專利申請,在該歐洲發明專利獲得授權以後,再分別向各個目標國家辦理生效手續。 實例一:中國甲公司研發出一種新產品,並於2016年5月18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同時,甲公司計劃申請德國和西班牙的發明專利,以尋求新產品在國外的保護。由於德國和西班牙都屬於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因此,甲公司可以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依據巴黎公約,要求申請日為2016年6月20日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分別向德國和西班牙的專利局遞交德國發明和西班牙發明申請。兩份申請在德國和西班牙分別審查、分別授權。 甲公司也可以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要求申請日為2016年6月20日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向歐洲專利局申請一份歐洲發明專利。該歐洲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授權後,通過向德國和西班牙辦理生效手續,獲得產品在這兩個國家的專利保護。
3、PCT途徑
申請人先提交一份國際申請,然後經由該國際申請,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最早的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分別進入各個目標國家,在各國分別審查和授權。
4、PCT-Euro途徑
申請人先提交一份國際申請,然後在一定期限內(最早的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進入歐洲地區,在歐洲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再分別向各目標國辦理生效手續。 實例二:上例中的甲公司,如果需要更長的時間來考慮是否進入歐洲市場,可以借用PCT制度來爭取更多的時間。甲公司可以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提交一份國際申請,然後在優先權日(2016年6月20日)起30個月內進入德國和西班牙國家階段,在兩個國家分別申請和獲得授權。
甲公司還可以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提交一份國際申請,然後在優先權日(2016年6月20日)起31個月內進入歐洲地區,在歐洲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分別在德國和西班牙辦理生效手續。 以上是申請歐洲國家發明專利常用的幾種途徑,並非嚴格的分類。由於歐洲地區各個國家的專利制度不盡相同,具體國家在專利申請的途徑、期限、語言等方面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某些國家關閉了PCT途徑(例如法國、意大利等),此時應選擇其它的申請途徑去獲取專利權。在實際申請的時候,要結合具體的國家,確定合適的專利申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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