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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如何正確適用法定賠償
2020年1月10日
1 .法定賠償數額的認定應注重懲罰惡意侵權行為。
現行法律規定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適用全部賠償原則而非懲罰性原則,但對於故意侵權行為,應當通過加大賠償力度提高潛在侵權人的侵權成本,遏制侵權行為的氾濫。據此: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在法定賠償金的適用上應注重查明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屬故意還是過失,是重複侵權、規模化侵權和以侵權為業,還是在經營中未盡注意義務導致侵權,從而對前者酌定較高數額而對後者酌定較低數額。
2 .妥善處理關聯性侵權案件。
在全國、全省範圍的大規模的重複侵權行為中,不同侵權人之間的行為和這些行為分別對權利人造成的侵權損失不會互相取代和重合,為確保司法尺度和執法結果的統一, 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就同一個權利、同一被控侵權產品(或作品)起訴不同的侵權人,在後判決的案件被告以權利人已經在其他侵權人處獲得賠償作為自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並應根據侵權事實判決侵權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權利人就同一個權利在不同地區起訴相同的侵權人時,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已經有先判決的案件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並以此抗辯其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的,在後判決的法院應當根據現有證據查明在先判決的案件在確定法定賠償金時是否已經涵蓋了在其他地區發生的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如果在先判決的案件在確定法定賠償金時已經涵蓋了在後判決的案件中的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地區時,則在後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判決賠償。反之,則在後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針對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及其後果確定法定賠償金。
3 .妥善處理一個侵權產品(作品)同時侵犯幾個智慧財產權情況。
一個產品同時侵權數個智慧財產權時,有可能就不同的權利給權利人造成不同的損失,或者說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有可能分別來自不同的權利,因此在權利人同時就數個權利起訴時,要綜合考慮權利人數個權利被侵犯所分別遭致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犯數個權利所獲得的利益。據此:
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當一個產品侵犯數個智慧財產權而權利人就多個權利同時訴請賠償時,應當審查該產品分別侵犯各個智慧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在酌定賠償數額時合理確定較高的賠償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於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據此: 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 當一個產品侵犯數個智慧財產權而權利人僅就一個權利訴請賠償時,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侵權人分別侵犯各個智慧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或者侵權人 分別侵犯各個智慧財產權所獲得的利益,因侵犯其他權利所造成損失或者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4 .合理確定維權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適用法定賠償時合理的維權成本應另行計賠。可見,智慧財產權人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屬於其現有財產的減少即直接損失,在判賠維權費用時,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查明實際支出額,據實判賠,而不宜將其作為法定賠償的一個酌定因素,合併到法定賠償中去一併酌判。據此: 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適用法定賠償時,維權成本屬於實際損失,應另行計賠。即使權利人沒有提交具體證據,但維權人員差旅費、食宿費屬於必然要發生的費用,依照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聘請專家輔助人所支出的費用屬於為維權而支出的費用,可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的上述各項費用是否屬於合理的維權費用,應予審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據此: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 當事人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的數額符合國家、省、市相關部門的相關規定,並且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合理的,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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